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158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兼反訴被告 翁甄敏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葉芸君律師黃郁婷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兼反訴原告 黃鼎育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張立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貳、四、」所示「反訴訴訟費用(除撤回部分外)由反訴被告翁甄敏負擔505%,餘由反訴原告黃鼎育負擔。」,應更正為「反訴訴訟費用(除撤回部分外)由反訴被告翁甄敏負擔50%,餘由反訴原告黃鼎育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葛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