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203號原 告 高力行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律師被 告 陳立翔訴訟代理人 劉彥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協議書,查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街00巷0號6樓之1,有被告之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且原告所提協議書並未約定債務履行地(見本院卷第23頁),是本院並無管轄權。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