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206號原 告即聲請人 王蘭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林正椈律師周子晏律師被 告 楊貞威
楊貞毅楊貞艾法定代理人 王蘭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鄭崇文律師於原告王蘭對被告楊貞艾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時,為被告楊貞艾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對被告楊貞艾等提起履行贈與契約之訴,原告為被告楊貞艾之母,而楊貞艾為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未滿18歲,無訴訟能力,有戶籍謄本可稽,原告與被告利益相反,為此聲請本院選任特別代理人,經徵詢鄭崇文律師之意見,其願任被告楊貞艾之特別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