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212號上 訴 人 安敦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朱志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文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查因上訴人提起上訴狀表示對原判決不服,則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以原判決所命上訴人給付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7,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58元,上訴人應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上訴裁判費。又上訴人並未於上訴狀內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人亦應補正上訴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開第二審裁判費及上訴聲明等二項,如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