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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2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220號上 訴 人 林芮竹被 上訴人 廣福機電消防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李聖彬訴訟代理人 曾 璽

參 加 人 大衍之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聖彬訴訟代理人 曾 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按被上訴人數提出上訴理由狀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