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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2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281號原 告 朱泓嘉被 告 李孟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動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5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410號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26日寄存送達原告,於同年0月0日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5頁)。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揭事項,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資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9至8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婉如法 官 陳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裁判案由:返還動產等
裁判日期:2025-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