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298號原 告 呂玉雲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盧德聲律師被 告 呂明華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複 代理人 鄭任晴律師被 告 黃俊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其後因兩造表示和解有望請求再開辯論等語,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葛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