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315號原 告 吳培德被 告 林品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4月9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2日辯論終結,然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述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4月9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