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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3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315號原 告 吳培德被 告 林品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4月9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2日辯論終結,然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述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4月9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