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350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京上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大成上 訴 人即被 告 黃婷郁即甜蒔吇咖啡館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8月28日114年度訴字第3350號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
㈠上訴人京上源企業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
㈡上訴人黃婷郁即甜蒔吇咖啡館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
㈢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各自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郭于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