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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3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355號上 訴 人 陳韋翰被上訴人 簡伯陽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4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上訴人於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25885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主張之執行債權餘額為本金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及自113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加計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9月25日之執行債權本息合計190萬9,64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1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而原審認定之債權範圍係33萬9,854元,及30萬0,854元自113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利息,即本息合計為42萬2,016元(利息加計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9月25日,計算式詳如附表2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核其上訴利益為148萬7,628元(計算式:190萬9,644元-42萬2,016元=148萬7,6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瓊華附表1: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50萬元 利息 150萬元 113年1月11日 114年9月25日 (1+258/365) 16% 40萬9,643.84元 小計 40萬9,643.84元 合計 190萬9,644元附表2: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33萬9,854元 利息 30萬854元 113年1月11日 114年9月25日 (1+258/365) 16% 8萬2,161.99元 小計 8萬2,161.99元 合計 42萬2,016元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