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73號上 訴 人 謝川生被 上訴人 世紀皇家翡翠特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興全訴訟代理人 劉仲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訴部分,上訴人請求確認其就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如複丈成果圖所示816⑵、816⑷土地有約定專用之權利,另請求給付拆除圍牆及遷移管線費用共新臺幣(下同)30萬8,495元等語,衡上開請求,均係在確認社區法定空地約定專用之爭議問題範圍內,其所表彰之訴訟利益尚屬同一,前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確定(見本院卷一第12頁),故此部分上訴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反訴部分,本院判命上訴人應將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二所示816⑴、816⑵、816⑶部分拆除,該部分之拆除費用前經被上訴人陳報為3萬7,000元(見本院卷一第300頁),故上訴標的金額即3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從而,本件上訴人計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共3萬3,457元(計算式:3萬1,207+2,250元=3萬3,4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