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79號上 訴 人 魏偉鵬被 上 訴人 民生社會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紅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確認被上訴人於民國113年8月25日所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所通過之所有議案之決議均無效。㈢確認上訴人於113年8月25日所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有關商場區管理委員之選舉無效,附帶自第27屆管理委員會決議事項有關商場區代表之權利行使無效。核聲明㈡㈢均非係對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涉訟,且查無交易價額或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又聲明㈡㈢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併計算價額。是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