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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8號原 告 廖紀秀琴法定代理人 廖美玉被 告 廖冠霖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鄭佾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撤銷土地現值申報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13日以113 年度補字第2020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9,612元,該項裁定該項裁定已於113 年11 月20日送達方式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7頁)。

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1至2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裁判日期:2025-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