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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69號原 告 湯文光被 告 方冠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租賃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裁判案由:解除租賃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5-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