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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7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美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裁判日期:202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