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86號上 訴 人 林璄瑤被上訴人 源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登記股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