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92號上 訴 人 游曜瑋被 上訴 人 黃冠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8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萬2,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併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