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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92號上 訴 人 游曜瑋被 上訴 人 黃冠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8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萬2,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併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