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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96號原 告 蕭泰長訴訟代理人 楊若谷律師被 告 蕭景元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複 代理人 陳智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未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繳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15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返還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之3房屋即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屋),嗣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30日具狀變更其聲明,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屋暨坐落土地即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與系爭房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院依職權查詢與系爭房地之相同社區內相近樓層之105年8月起至今不動產房地交易單價平均為10萬7,150元/㎡【計算式:(10萬3,400元/㎡+10萬2,700元/㎡+11萬1,800元/㎡+11萬700元/㎡)÷4=10萬7,150元】,而系爭房屋之總面積為69.36㎡【計算式:層次面積61.88㎡+陽臺7.48㎡=69.36㎡】,有系爭房地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附卷可憑。如此,本件原告變更後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43萬1,924元【計算式:房地交易單價10萬7,150元/㎡×系爭房屋總面積69.36㎡=743萬1,9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4,656元,扣除前已繳納3萬3,670元,尚須補繳4萬986元【計算式:7萬4,656元-3萬3,670元=4萬9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裁判日期:202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