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1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康成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詹哲瑋上列當事人間因114年度訴字第517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萬8,9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萬8,9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