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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37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537號原 告 林錦杏被 告 陳家慶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 弄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10,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倘被告以新臺幣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因其妻郭美伶與原告哥哥林文獻有債務糾紛,竟基於恐

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31至6月7日間,接續以Line傳送如附表所示文字及語音訊息(粗體加底線部分為帶有恐嚇內容之訊息)予林文獻,並經林文獻將附表編號4訊息轉知原告,使原告見聞後因而心生畏懼,被告即以此加害生命、身體安全之事恐嚇原告,致生危害於安全。被告前開行為已故意不法侵害原告自由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非財產精神損害新臺幣(下同)80萬元。被告就是利用其對林文獻有債權認為其占了理字,不斷的騷擾與其等間債務無關的原告來威脅林文獻,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95號刑事判決認定事實僅是被告對原告騷擾行為的一部分。㈡併為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被告沒有跟林文獻加過Line,附表所示訊息並非被告傳送,且Line只要有兩支手機就可以塑造出兩人對話的情境。被告及郭美伶都不認識原告,也無原告的照片及臉書,所以不可能用Line傳送原告的照片給林文獻。實際上是林文獻欠錢不還,林文獻也有叫黑道人士吳永清來被告家恐嚇取財。併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95號刑事案件(下稱刑案)電子卷證核對結果:

㈠被告對其有於112年5、6月間受其妻郭美伶之託處理郭美伶與

林文獻間之債務事宜等情,未有爭執,核與林文獻於刑案偵查及刑案一審審理時之證述,及郭美伶於刑案警詢與偵查中之供述大致相符(見112年度偵字第67689號卷〈下稱偵卷〉第8至9頁、第80至81頁、第115至116頁,113年度易字第895號卷〈下稱一審卷〉第108至115頁),且有林文獻與「美伶」間之對話紀錄截圖附卷為憑(見偵卷第20至22頁),可信屬實。

㈡被告雖否附表所示Line訊息為其傳送給林文獻,然觀諸郭美

伶於112年5月31日14時27分許、14時33分許,陸續傳送Line訊息予林文獻稱:「林文獻你欠我新台幣40萬元的債務,我已委托乙○○先生向你追討,如果你要處理債務問題,請你跟他連络0000000000」、「請你不要再打給我了,有任何債務的事情我委託乙○○,你自己跟他聯絡」等語,林文獻隨即於112年6月1日15時39分許、15時40分許、16時6分許,收到Line暱稱「家慶」之人傳送文字訊息稱:「林文獻先生郭美伶小姐已委托我向你追討你欠他的40萬元新台幣請問你要如何還款」、「如有看到請儘速與我聯絡還款事宜」、「現在給你機會3日內自己主動還款聯絡否則後果自負」,有林文獻與郭美伶、暱稱「家慶」間之對話紀錄附卷為憑(見偵卷第20頁、第22頁),而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其Line暱稱為「家慶」,林文獻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中「家慶」之大頭貼照片為其曾使用過之照片等語(見偵卷第5頁反面至第6頁),則若「家慶」並非被告,何以會知悉被告之Line暱稱?又如何取得被告之大頭貼照片並加以使用?再觀諸附表所示「家慶」傳送予林文獻之文字訊息(見偵卷第22至24頁),「家慶」除自稱係郭美伶之老公,欲代郭美伶向林文獻追討40萬元之債務外,尚提及「你怎麼為了借錢可以把兒子說的那麼可憐(石小姐說的)還欠石一佑3萬元還沒還ㄚ」、「不好意思我不是你所謂的小王你這種垃圾才是吧還有要告我快去怕你會沒有機會我好怕」、「請問一下我所有的Line上面言語哪裡有恐嚇請你告訴我我好怕你要告我還是你要叫石小姐告我我等你們好嗎」、「反正剛剛你哥哥有說了只要有證據證明你有欠這條錢他絕對隨時幫你付無論是要錄音或者對話都有證據你自己承認有欠40萬元」,則若附表所示之文字訊息均係林文獻自導自演,目的係為構陷被告入罪,何以會無端將其子女扯入本案?又揭露自身尚積欠他人債務,並承認其有積欠40萬元債務,而其哥哥承諾只要有證據證明該筆債務存在,將隨時代其償還債務此等不利於己之事實?更為被告辯駁被告並非小王及未有任何言詞恐嚇之情事?復參以林文獻提出之「家慶」與其間之Line對話紀錄,其間至少有6次顯示「家慶已收回訊息」(見偵卷第22頁反面、第24頁),且有多則「家慶」傳送之語音訊息(見偵卷第22頁、第24頁),若上開對話內容係林文獻所杜撰,其何須大費周章偽造此等訊息?是被告此部分辯詞,在在與常情有違,實難採信。

㈢再者,經刑案一審審理時勘驗林文獻提出之錄音檔案,被告

當庭自承檔案中之男性聲音皆為其本人,內容如下(見刑案一審卷第103至107頁):

⒈乙○○:「我告訴你啦林文獻,就要你這個龜兒子要債啦,

阿要準備好錢啦,不然你們會很難看。這樣聽得懂嗎?!」、「我會準備好東西去找你們,這樣了解嗎?(台語)不要做龜兒子躲起來喔,也跟你大哥這樣說,這樣你了解嗎?不要做龜兒子!(台語)」、「我一定到位,錢要準備好,這樣了解嗎?救護車也可以順便一起叫(台語)」(勘驗時長及語音訊息時長均為29秒許)。

⒉乙○○:「林文獻,麻煩你等一下要到啦。等一下,我的朋

友會先過去一趟,先通知你們一聲,麻煩準備好錢,這樣了解嗎? 我晚點,下一批我到,先一批會去跟你們拿錢,準備好」(勘驗時長18秒,語音訊息19秒)。

⒊乙○○:「要記得跟你大哥說,要是有那個歲數的人、年長

者,自己說出來的話就要做得到,不要給少年漏氣,很難看。這樣了解嗎?(台語)。」、「社會不是第一天走跳的,我們這些光脚的不怕你們這些穿鞋的,錢要準備好,不然,大家試試看(台語)。」(勘驗時長及語音訊息時長均為23秒許)。

⒋乙○○:「唉,林文獻我教你啦,你大哥不是要知道我住哪

、我是誰?很簡單,去北投區問看看,那些有上醮的(音譯)或者有幫派份子..幫派背景、有上醮的(音譯)、老大,10個有9.999 個都知道我是誰(台語)」、「報我的名字,他們就都知道。這樣聽懂嗎?(台語)」、「這樣照做這樣最快,這樣了解嗎?我教你,叫你這樣去教你大哥,跟他說。這樣,趕快去傳話、先去傳話,不然等下我一起的到了的時候,他會先到,錢要先準備好,不然會很難看,長輩被少年修理,那是很漏氣(台語)。」(勘驗時長及語音訊息時長均為41秒許)。

⒌乙○○:「唉,林文獻!喔,你們真的是眼睛瞎掉了唉!不

然也有一個立委跟議員,林瑞圖啦!」、「問你大哥一下啦!(台語)這叫做殯葬業龍頭啦、黑社會啦,叫林瑞圖議員啦!」、「我還有一個文的啦,丁守中啦,聽懂嗎?那兩個都可以讓你們照會啦!那是我家看門口的而已啦!聽懂嗎!?」、「要用甚麼跟我戰,我家看門口的先去照會一下!」(勘驗時長及語音訊息時長均為33秒許)。

參照上開勘驗內容,再佐以林文獻於刑案一審審理時證稱前述語音均係被告傳送予其之語音訊息,即為偵卷第24頁其與「家慶」間之Line對話紀錄中所顯示之語音訊息等語(見刑案一審卷第109至111頁),而對照偵卷第24頁對話紀錄語音訊息之數量、時長,與刑案一審法院勘驗之前揭錄音內容皆相吻合。再將上開語音內容與「家慶」傳送予林文獻之文字訊息依發生之時間順序排列如附表所示,可見該等文字與語音訊息之內容文意相連一貫。由上足徵,前述語音內容應係偵卷第24頁「家慶」傳送予林文獻之語音訊息無訛。

㈣另比對被告在上開語音訊息中曾以「龜兒子」等語辱罵林文

獻,並要林文獻先準備好錢,不然會很難看,長輩被少年修理,那是很漏氣等語,與附表編號4、10「家慶」傳送予林文獻之文字訊息提及「你說了你自己不怕的不要看到我的時候跟個龜兒子一樣再見」、「…所以請你們等一下最好把錢準備好不要自己說的話自己漏氣那是很難堪的」等內容,實屬高度雷同。復觀諸郭美伶於112年6月7日2時10分許、同日3時7分許曾傳送簡訊予林文獻,稱;「你不还我錢那你們就別怪我請別人去找你追討欠我的40萬元並去對你提告刑事民事詐欺」、「今天在不还我就把你媽地址~光武街136巷8弄10号給我老公~你真的不要逼我」(見偵卷第20頁),「家慶」即於同日14時14分許至14時17分許傳送原告之照片與林文獻,並傳送文字訊息稱:「你以為我抓不到你阿」、「光武街136巷8弄10號我們走著瞧」、「你真的沒機會了」、「要不要順便給你姐相片你媽的相片你兒子的相片」、「好自為之啊」,林文獻緊接於同日14時17分許傳送訊息予郭美伶稱:「我一再的退讓並不是害怕是戴念過往的情份所以任由你小王男朋友老公恐嚇叫囂謾罵既然沒有情份可講就讓司法處理請別怪我請別在恐嚇我既然你結婚了就好好規劃你們往後生活而不是把我當作你們唯一的話題或目標你要讓我難堪要報復你都做到但請適可而止分手是你我的事跟任何人都沒有關係既然如此為何不能讓我們兩人處理做個完美的結束既然分手不能相愛就別在互相傷害!最愛我的人到最後卻傷害我最深為什麼?請你冷靜下來這所有的事情只有你有權利來跟我講哪怕…也是講不清說不明白。你老公在石代表臉書上亂留言是想吃官司嗎?幼稚無知沒有法律常識的行為頭腦清楚點我都希望你婚姻幸福美滿找到好的歸宿拜託別讓我們走到對簿公堂的地步!你說我欠你多少我有說過帳目不對過嗎?在哪邊跟你爭吵不休嗎?心想對你有份虧欠!就當一份補償只要你讓我分期償還簡單處理!」(見偵卷第73頁),在訊息中提及被告(小王男朋友老公)對其恐嚇叫囂謾罵,其擬訴諸司法處理,並請求郭美伶別再恐嚇其,復指責被告在石一佑議員之臉書上胡亂留言是想吃官司,而「家慶」旋於同日14時20分至14時43分許傳送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文字訊息予林文獻,其中言及:「不好意思我不是你所謂的小王你這種垃圾才是吧還有要告我快去怕你會沒有機會我好怕」、「請問一下我所有的Line上面言語哪裡有恐嚇請你告訴我我好怕你要告我還是你要叫石小姐告我我等你們好嗎」,顯然係針對林文獻上述指摘被告為「小王男朋友老公恐嚇叫囂謾罵」、「你老公在石代表臉書上亂留言是想吃官司嗎?」所為之回應,衡情附表所示之文字訊息若非以郭美伶之丈夫自居、自認受郭美伶之託有權代郭美伶向林文獻索討債務之被告所為,第三人何來使用或盜用被告Line帳號以前述言詞辱罵林文獻之動機或必要?足見原告主張附表所示之文字與語音訊息確係被告所傳送,應可採信。

㈤又被告傳送附表所示之訊息予林文獻後,其中附表編號4部分

經林文獻將上開訊息轉知原告,原告因而心生畏懼等情,業據林文獻、原告於偵查中及刑案一審審理時證述綦詳(見偵卷第89至90頁、第115至116頁,刑案一審卷第108至121頁),且其恐嚇內容(粗體加底線部分),依社會一般經驗判斷,客觀上足使原告對於其生命、身體安全將受危害或威脅而心生畏怖。是原告主張:被告前述所為,已不法侵害原告自由權,應屬有據。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原告主張:被告僅因其妻郭美伶與原告哥哥林文獻有債務糾紛,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傳送附表所示文字及語音訊息(粗體加底線部分為帶有恐嚇內容之訊息)予林文獻,並經林文獻將附表編號4訊息轉知原告,使與其等間債務無關之原告見聞後因而心生畏懼,故意不法侵害原告自由權,爰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非財產精神損害80萬元等情。經本院審酌原告為高職畢業、未婚、與林文獻為兄妹關係、名下有股票投資;被告為高職肄業、已婚、郭美伶為夫妻關係、名下無登記財產資料(以上有兩造戶籍、財產及所得查詢資料附卷可佐)等,兩造之教育程度、經濟能力、身分、地位及本件侵權行為發生之時間、侵權行為之樣態、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5萬元為有理由,應准許之,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過巨,應予駁回。

五、從而,原告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元,及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與本件判決結果無涉,爰不逐一論列說明。

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佳玲附表:編號 時間 文字訊息內容 1 112年6月2日 文字訊息:「我郭美伶老公機會已給過你了你欠我老婆40萬元不處理沒關係祝你生意興隆出入平安」 2 112年6月3日 文字訊息:「沒關係你欠錢不還還可以那麼理直氣壯這樣子欺負我老婆,你真以為你真的很行嗎我就看你有多行祝你生意興隆全家出入平安順順利利從今天開始我會去找你」、「敢欺負我老婆欠錢不還想看看我到底是什麼人我讓你看看好自為之保重」 3 112年6月4日 文字訊息:「敢不還就要有種面對告訴你今天我就會去你家和你媽家找你追討欠我老婆的40萬元,如果不還那就不好意思了後果自負再見」、「你怎麼為了借錢可以把兒子說的那麼可憐(石小姐說的)還欠石一佑3萬元還沒還ㄚ~等我們去找你~找不到你~找你家人也一樣再見」、「機會已經給過你了是你不懂得好好的把握那你想找難堪我成全你我們現在要過去了」、「現在有事晚一點再找你」(警方雖記載對話發生時間為112年6月5日,然觀諸照片編號3、4之對話內容乃連貫未間斷,而照片3顯示上開對話開始之時間為6/4,故該部分對話應係發生於000年0月0日,見偵卷第22頁) 4 112年6月7日 文字訊息:「(傳送甲○○之照片)」、「你以為我抓不到你阿」、「光武街136巷8弄10號我們走著瞧」、「你真的沒機會了」、「要不要順便給你姐相片你媽的相片你兒子的相片」、「好自為之啊」、「不好意思我不是你所謂的小王你這種垃圾才是吧還有要告我快去怕你會沒有機會我好怕」、「你說了你自己不怕的不要看到我的時候跟個龜兒子一樣再見」、「不然時間地點給你挑當面處理」、「你是啞巴不敢說話嗎」、「我不和你說了我就不相信我找不到你們 只要你們有本事從今天開始一個禮拜內沒有被我找到我告訴你這件事情我就不理了如果被我找到那算你們倒楣」、「請問一下我所有的Line上面言語哪裡有恐嚇請你告訴我我好怕你要告我還是你要叫石小姐告我我等你們好嗎不然就是你們被我找到我真的很想試試看你的實力在哪裡祝你生意興隆全家出入平安順順利利」、「從現在開始我們陪你們這些欠錢不還的垃圾開始玩」、「現在你可以看一下你們家樓下還有5分鐘後可以去看一下你媽家外面有沒有人」、「有種的話你可以再出來啦或者出來你媽家外面」、「我告訴你啦只要讓我見一個我抓一個」、「你們家很嘴臭嗎我就讓你嘴臭個夠」、「讓我不爽喔等一下就讓他們進去了看你往哪跑」、「我告訴最後一次一個小時以內你沒有自己打電話來跟我處理那一個小時以後後果自負」(警方雖記載對話發生時間為112年6月6日,然觀諸照片編號5至9之對話內容乃連貫未間斷,「家慶」並稱當日會去「光武街136巷8弄10號」找林文獻討債【見偵卷第23至24頁】,而郭美伶於112年6月7日2時10分許、同日3時7分許曾傳送簡訊予林文獻,稱;「你不还我錢那你們就別怪我請別人去找你追討欠我的40萬元並去對你提告刑事民事詐欺」、「今天在不还我就把你媽地址~光武街136巷8弄10号給我老公~ 你真的不要逼我」【見偵卷第20頁】,故該部分對話應係發生於000年0月0日) 5 112年6月7日 語音訊息(29秒):「我告訴你啦林文獻,就要你這個龜兒子要債啦,阿要準備好錢啦,不然你們會很難看。這樣聽得懂嗎?!」、「我會準備好東西去找你們,這樣了解嗎?(台語)不要做龜兒子躲起來喔,也跟你大哥這樣說,這樣你了解嗎?不要做龜兒子!(台語)」、「我一定到位,錢要準備好,這樣了解嗎?救護車也可以順便一起叫(台語)」。 6 112年6月7日 語音訊息(19秒):「林文獻,麻煩你等一下要到啦。等一下,我的朋友會先過去一趟,先通知你們一聲,麻煩準備好錢,這樣了解嗎? 我晚點,下一批我到,先一批會去跟你們拿錢,準備好」(筆錄18秒) 7 112年6月7日 語音訊息(23秒):「要記得跟你大哥說,要是有那個歲數的人、年長者,自己說出來的話就要做得到,不要給少年漏氣,很難看。這樣了解嗎?(台語)。」、「社會不是第一天走跳的,我們這些光脚的不怕你們這些穿鞋的,錢要準備好,不然,大家試試看(台語)。」 8 112年6月7日 語音訊息(41秒):「唉,林文獻我教你啦,你大哥不是要知道我住哪、我是誰?很簡單,去北投區問看看,那些有上醮的(音譯)或者有幫派份子..幫派背景、有上醮的(音譯)、老大,10個有9.999 個都知道我是誰。(台語)」、「報我的名字,他們就都知道。這樣聽懂嗎?(台語)」、「這樣照做這樣最快,這樣了解嗎?我教你,叫你這樣去教你大哥,跟他說。這樣,趕快去傳話、先去傳話,不然等下我一起的到了的時候,他會先到,錢要先準備好,不然會很難看,長輩被少年修理,那是很漏氣(台語)。」 9 112年6月7日 語音訊息(33秒):「唉,林文獻!喔,你們真的是眼睛瞎掉了唉!不然也有一個立委跟議員,林瑞圖啦!」、「問你大哥一下啦!(台語)這叫做殯葬業龍頭啦、黑社會啦,叫林瑞圖議員啦!」、「我還有一個文的啦,丁守中啦,聽懂嗎?那兩個都可以讓你們照會啦!那是我家看門口的而已啦!聽懂嗎!?」、「要用甚麼跟我戰,我家看門口的先去照會一下!」 10 112年6月7日 文字訊息:「記得準備好40萬元欠錢還錢廢話別多說」、「等一下就到」、「不想要事情複雜就把欠我老婆的40萬元準備好還我老婆,欠錢還錢天公地道欠錢不還還敢大聲流氓都你們家在做當作別人都塑膠的啊」、「不要急等一下就到了」、「光武街136巷8弄10號這個地址沒錯吧」、「反正剛剛你哥哥有說了只要有證據證明你有欠這條錢他絕對隨時幫你付無論是要錄音或者對話都有證據你自己承認有欠40萬元所以請你們等一下最好把錢準備好不要自己說的話自己漏氣那是很難堪的」

裁判日期:2025-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