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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6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豐裕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榮輝上列當事人間因114年度訴字第667號代位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萬7,3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萬1,7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