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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92號反訴 原告即 被 告 吳炳鈞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律師

陳觀民律師反訴 被告即 原 告 陵延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月霞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請求返還印鑑等事件,對反訴被告即原告陵延工業有限公司提起反訴。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等
裁判日期:202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