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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14號原 告 李𨴵斌被 告 李誌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8行、同頁第9行中關於「和潤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裕融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