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3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蘇秋裕被上訴 人即 被 告 蘇素應兼訴訟代理人楊育哲上列當事人間因114年度訴字第633號請求返還股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萬41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