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3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林美卿
陳河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麗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3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2,526元(95,042元+97,484元=192,526元),應繳納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盧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