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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67號上 訴 人 蔡枘頤被 上訴 人 富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萬1,0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裁判日期:202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