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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9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趙宥任輔 助 人 趙世賢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文棋上列當事人間因114年度訴字第798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萬4,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