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11號抗 告 人 蘇錢換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罔市之繼承人等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茲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