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31號上 訴 人 賴義坦被 上訴人 李知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王士珮法 官 陳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兩造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裁判日期:202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