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84號上 訴 人 台北親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特別代理人 潘信達(原名:王水塵)被 上訴人 郭貴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0,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