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03號上 訴 人 李雪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宗毅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03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8,1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子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