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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8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10號原 告 鴻晶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亭嫣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羅偉恆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光爵物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