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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8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2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張顥霖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23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回復原狀,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回復原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款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