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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9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84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陳素華訴訟代理人 謝其演律師被 告 龔秀華訴訟代理人 陳素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27日所為判決(114年度訴字第984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之原記載內容欄,應更正如附表所示之應更正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依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俊宏【附表】編號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出處 原記載內容 應更正內容 1 事實及理由欄中第6頁第三、㈣點第17至20行 此外,依原告提出證人陳文波與被告之對話過程:陳文波:所以希望說你把房子還我們,你能辦得到嗎?被告:這個是沒問題。陳文波:有什麼問題? 此外,依原告提出證人陳文惠與被告之對話過程:陳文惠:所以希望說你把房子還我們,你能辦得到嗎?被告:這個是沒問題。陳文惠:有什麼問題? 2 事實及理由欄中第6頁第三、㈣點第25至26行 且證人陳文波於本院審理時另證稱 且證人陳文惠於本院審理時另證稱 3 事實及理由欄中第6頁第三、㈣點第30至31行 可知被告對於證人陳文波要求返還系爭房地,並未有反對意見 可知被告對於證人陳文惠要求返還系爭房地,並未有反對意見(以下空白)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