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00號原 告 張滄海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複 代 理人 余玟潔律師被 告 蔡宜臻律師即邱敏鐘之遺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李穎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31日上午11時15分整,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