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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9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05號反訴 原告即本訴被告 晶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良訴訟代理人 林泓毅律師反訴 被告即本訴原告 晶鑽遇見幸福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啓祥訴訟代理人 鄭羽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反訴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117萬4,359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二第118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7萬4,3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3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劉婉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5-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