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調訴字第1號原 告 鄒玉被 告 陳天河訴訟代理人 劉書銘律師 馬傲秋律師徐瑞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9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國民法官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逸軒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等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