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醫字第14號原 告 李姿瑩訴訟代理人 王子豪律師被 告 劉兆騰即愛爾麗診所訴訟代理人 張元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付新北市政府醫療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
本件訴訟程序於第一項調解期間停止進行。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應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申請調解,不適用醫療法第99條第1項第3款及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規定。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調解而逕行起訴,第一審法院應移付管轄之調解會先行調解。調解期間,訴訟程序停止進行,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第
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就本件醫療爭議未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申請調解而逕行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依同條第2項規定,本院應移付管轄之醫療爭議調解會先行調解,而依同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醫療爭議調解應由新北市政府醫療爭議調解委員會管轄,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將本件移付管轄之新北市政府醫療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且調解期間本件訴訟程序停止進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林翠珊法 官 陳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