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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醫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醫字第9號原 告 楊江海

楊振銘

楊淑惠

楊雅惠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嘉予律師

曾至楷律師楊壽慧律師被 告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明哲被 告 劉燦宏

李明哲

陳龍

任秀如

李秋桂陳淑貞

張羽霈

鄭佩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蕭維德律師

黃金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付新北市政府醫療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

本件訴訟程序於第一項調解期間停止進行。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應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申請調解,不適用醫療法第99條第1項第3款及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規定。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調解而逕行起訴,第一審法院應移付管轄之調解會先行調解。調解期間,訴訟程序停止進行,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第

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就本件醫療爭議未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申請調解而逕行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依同條第2項規定,本院應移付管轄之醫療爭議調解會先行調解,而依同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醫療爭議調解應由新北市政府醫療爭議調解委員會管轄,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將本件移付管轄之新北市政府醫療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且調解期間本件訴訟程序停止進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佳靜

裁判日期: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