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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勞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原 告 黃沛婕被 告 林艷蓉

李牧師工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開立離職證明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乙份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裁判日期:2025-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