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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勞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華茂資源回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家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啟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73,0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4,219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