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原 告 丁翌涵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律師被 告 德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棋同訴訟代理人 宋子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德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知慶」記載,應更正為「湯棋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丁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