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勞訴字第30號原 告 GOST-ASIA PTE LTD.法定代理人 CHERIAN GEORGE S/O KALAYIL CHERIAN訴訟代理人 梁麗香
李志聖律師被 告 賴佩琳
鄭吉宏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全正律師
林勇麒律師複代理人 楊倢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後,未預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5萬5,9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9,312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9萬8,844元,原告尚應補繳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心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