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訴訟代理人 郭欣哲被 告 葉OO
葉OO葉OO葉OO葉OO葉OO葉OO關 係 人即被代位人 葉OO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致與判決理由欄所載不符,自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茵絜附表:
原判決欄位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內容 附表一編號2「權利範圍」欄 10000分之5700 100000分之570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