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6號原 告 A001原告兼訴訟代理人 A02被 告 A0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12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繼承人A08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A001、A02各負擔二分之一。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A04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A08於民國112 年8 月27日死亡(原告誤載為8月25日),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由配偶原告A001、長子原告A02、次子被告A04繼承。因A08生前於
102 年4 月18日立有代筆遺囑,載明「不動產全部由妻A001繼承」、「次子A04曾侵吞余之財產,而與余發生爭訟,且忤逆辱罵父母,至為不孝,故余不予任何之財產」,定有遺產分割方法。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因莊孟儒不出面處理,致無法協議分割。為此,爰依民法第1164條、第1165條規定,訴請裁判分割遺產等語。
三、被告A04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出庭應訊,提出書狀答辯:
(一)本人A04從未曾對父親做過任何脅迫致死或詐欺甚至重大虐待的情形發生。而對於母親及兄長主張本人A04喪失繼承權一事,認為並不合理且深表遺憾。
(二)過去母親、兄長和父親之間長期就處在緊張狀態,太太劉O玲嫁進門後備受父親關愛,母親就認為父親偏心,加上父親將購入持分土地登記在太太名下,還告訴太太娘家說「嫁進我們莊家的媳婦都要持有一部分財產」,這舉動卻加劇母親對我太太之偏見。就在我女兒出生後開始引爆紛爭,開始上演公公告媳婦的戲碼,父親也透過法律借名登記的手段取回登記在我和太太劉燕玲名下的土地,這舉動讓我感到錯愕外,太太娘家相當不諒解且傷害了兩個親家間的情感。
(三)太太劉O玲為脫離莫名的紛爭和誤解,於訴訟期間,我和太太就主動向父親的委任律師,提出和解並請律師協助調解事宜。也依循父親的訴求,將登記於我和太太名下房產全數歸還於父親,於100 年9 月2 日完成協議書,及100年10月21日補充協議書。也在協議書內容第10條註記,我和太太履行協議書內容,其對訴訟過程的爭端和恩怨將一筆勾銷。試問兄長,父親從小登記在你名下的房產,你有歸還給父親嗎?
(四)事隔多年,母親和兄長依舊沒有放下心中的心結而再次提起訴訟,使我內心是扎心的疼痛。我也同為人夫人父照顧妻小並全力守護,深知親情的可貴,只是家人的情感使我一再被忽略遺忘,我真的不知道向誰訴說?我失去可以孝順父母的任何機會,我心中是遺憾是無力,期盼公正的法官保護我的權益。
四、法院之判斷:
(一)A08之遺產範圍為其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1、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4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及繼承人全體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發現並確定之財產為分割對象,且不以積極或消極遺產為限。是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有價證券、債權、債務等,自有為一體分割,分配於繼承人之必要」,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465號判決意旨參照。
2、次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民法第1164條、第1165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1165條第1 項規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又同法第1164條所定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繼承人全體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倘被繼承人之遺囑就部分遺產指定分割之方法,而繼承人就其餘遺產不能達成分割協議,請求裁判分割時,仍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僅經遺囑指定分割方法之遺產,應依遺囑指定之方法為分割」,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222號判決意旨參照。
3、經查,A08於112 年8 月27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由配偶A001、長子A02、次子A04繼承等情,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核定通知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5、45-51 、65-69 頁),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依前開說明,A08死亡後所遺留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包含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債權、債務等,均為遺產範圍,由配偶A001、長子A02、次子A04繼承。
4、原告雖主張不動產已依遺囑指定分割方法辦理繼承登記完畢,嗣又處分過戶登記予他人,已無從分割,更無分割必要,自無庸另將不動產列為分割標的云云,核與前開法條及判決意旨不符,應屬無據。
(二)A08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
1、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1)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2)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1165條第1 項、第
830 條第2 項、第824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2、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其目的在於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所謂應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並非對於個別遺產之權利比例,因此分割遺產並非按照應繼分比例逐筆分配,而應整體考量定適當之分割方法,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不受繼承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
3、查原告主張A08生前於102 年4 月18日立有代筆遺囑,載明「不動產全部由妻A001繼承」、「次子A04曾侵吞余之財產,而與余發生爭訟,且忤逆辱罵父母,至為不孝,故余不予任何之財產」,定有遺產分割方法等情,業據提出代筆遺囑及認證書為證(見本院卷第25-33 頁)。且兩造均未拋棄繼承,亦未約定不分割,又無法律規定不得分割情形存在,然迄今未能協議分割遺產,故原告訴請分割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4、至於A08遺產之分割方法,因A08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依民法第1165條規定應從其所定,並審酌系爭遺產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繼承人之利益,認應分割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為適當(即「不動產全部由A001繼承」,「A04不予任何之財產」,其餘遺產均由A02繼承)。
(三)A04得依法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1、按「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者,從其所定,民法第1199條、第116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分割方法之指定,得就遺產全部或一部為之,縱令違反特留分之規定,其指定亦非無效,僅特留分被侵害之人得行使扣減權而已。此項特留分扣減權性質上為物權之形成權,民法就此雖未設消滅期間,惟特留分權利人行使扣減權,與正當繼承人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法律效果相類似,涉及親屬關係暨繼承權義,為早日確定有關扣減之法律關係,以保護交易安全,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 項規定,即自扣減權人知其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起逾十年者亦同」,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880 號判決意旨參照。
2、查A08遺囑所定分割遺產之方法,致A04未分得任何遺產,違反特留分之規定,依前開說明,其指定並非無效,A04得依法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就A08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為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分割方法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雙方當事人其他攻擊、防禦方法及提出未經援用的證據,經本院審酌之後,認為對於本判決結果沒有影響,不再一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說明:
(一)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二)裁判分割遺產為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起訴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
(三)本件因A08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依民法第1165條規定應從其所定,致A04未分得任何遺產,違反特留分之規定。故由A04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本院認應依前開規定,命原告A001、A02各負擔1/2 ,始屬公允。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鈺 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 宥 維附表:被繼承人A08之遺產及分割方法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或價額 (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土地 新北市○○區○○段 000000000地號土地 1/1 由A001取得 2 土地 新北市○○區○○段 000000000地號土地 1/1 由A001取得 3 土地 新北市○○區○○段 000000000地號土地 1/1 由A001取得 4 房屋 新北市○○區○○○路 000巷00號房屋 1/1 由A001取得 5 房屋 新北市○○區○○○路 000巷00號房屋 1/1 由A001取得 6 房屋 新北市○○區○○街 000號房屋 1/1 由A001取得 7 存款 彰化銀行南三重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415元 由A02取得 8 存款 彰化銀行南三重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2,500,000元 由A02取得 9 存款 彰化銀行南三重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2,500,000元 由A02取得 10 存款 彰化銀行南三重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2,500,000元 由A02取得 11 存款 彰化銀行南三重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2,500,000元 由A02取得 12 存款 彰化銀行南三重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2,500,000元 由A02取得 13 存款 彰化銀行南三重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2,500,000元 由A02取得 14 存款 彰化銀行南三重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2,500,000元 由A02取得 15 存款 彰化銀行南三重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2,500,000元 由A02取得 16 存款 彰化銀行南三重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2,500,000元 由A02取得 17 存款 彰化銀行南三重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139,236元 由A02取得 18 存款 彰化銀行南三重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2,500,000元 由A02取得 19 存款 彰化銀行南三重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1,000,000元 由A02取得 20 存款 彰化銀行南三重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2,500,000元 由A02取得 21 存款 台北富邦銀行台北富邦 延平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100元 由A02取得 22 存款 台北富邦銀行台北富邦 建成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26,870元 由A02取得 23 存款 台北富邦銀行台北富邦 建成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364元 由A02取得 24 存款 彰化銀行南三重分行 戶名:生豐洗衣店A08 159,235元 由A02取得 25 債權 應領取利息 彰化銀行南三重分行 14,704元 由A02取得 26 投資 富邦證券台北分公司 長榮航 00000000000 66股 2,181元 由A02取得 27 投資 富邦證券台北分公司 兆豐金 00000000000 288股 10,267元 由A02取得 28 投資 富邦證券台北分公司 新光金 00000000000 291股 2,720元 由A02取得 29 投資 富邦證券台北分公司 緯創 00000000000 178股 19,758元 由A02取得 30 投資 富邦證券台北分公司 欣○ 00000000000 93股 2,390元 由A02取得 31 投資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裕隆 Z000000000 23股 1,725元 由A02取得 32 投資 富邦證券台北分公司 國泰金 00000000000 6,610股 294,145元 由A02取得 33 投資 富邦證券台北分公司 台塑化 00000000000 92股 7,323元 由A02取得 34 投資 富邦證券台北分公司 台泥 00000000000 754股 26,465元 由A02取得 35 投資 富邦證券台北分公司 亞泥 00000000000 11股 435元 由A02取得 36 投資 富邦證券台北分公司 聯強 00000000000 13股 773元 由A02取得 37 投資 富邦證券台北分公司 錸德 00000000000 158股 1,330元 由A02取得 38 投資 富邦證券台北分公司 宏碁 00000000000 27股 978元 由A02取得 39 投資 富邦證券台北分公司 彰銀 00000000000 9股 156元 由A02取得 40 投資 富邦證券台北分公司 富邦金 00000000000 12股 753元 由A02取得 41 投資 富邦證券台北分公司 第一金 00000000000 1,124股 29,505元 由A02取得 42 投資 富邦證券台北分公司 上銀 00000000000 766股 149,753元 由A02取得 43 投資 富邦證券台北分公司 裕隆 00000000000 9股 675元 由A02取得 44 投資 富邦證券台北分公司 光寶科 00000000000 1股 145元 由A02取得 45 投資 富邦證券台北分公司 鴻海 00000000000 413股 44,604元 由A02取得 46 投資 富邦證券台北分公司 矽統 00000000000 171股 5,762元 由A02取得 47 投資 富邦證券台北分公司 佳能 00000000000 16股 368元 由A02取得 48 投資 富邦證券台北分公司 技嘉 00000000000 13股 4,452元 由A02取得 49 投資 富邦證券台北分公司 精碟 00000000000 41股 0元 由A02取得 50 投資 富邦證券台北分公司 嘉里大榮 00000000000 11股 408元 由A02取得 51 投資 生豐洗衣店 450,000元 由A02取得 52 現金 提領現金 (自彰化銀行南三重分 行及台北富邦銀行建 成分行帳戶提領) 3,864,246元 由A02取得 53 汽車 BBG-0000 0000 Mercedes-Benz 2143 110,000元 由A02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