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7號原 告 林梓安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律師被 告 林亞糖
阮苓苓
林旭騰
林柏年
林家宜
林家騫
林郡傑
林稚晨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富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54號返還遺產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林秀圳遺產事件,經被告等八人另案提起本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54號請求返還遺產事件之民事訴訟,並主張被繼承人生前曾交付原告保管存款,及代為收取租金,原告均未陳報為被繼承人之財產而占為己有;另主張被繼承人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死亡後,原告就遺產不動產續為收益等語。是被告八人於另案主張,涉及被繼承人遺產範圍認定,故本件分割遺產事件須視上揭返還遺產事件之訴訟結果而定,且上開返還遺產事件雖經本院判決,然經被告八人在該案提起上訴而尚未確定,是上揭訴訟仍進行中,故本院認於上開事件終結、確定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