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係財產權訴訟,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7,7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美燕
法 官 許珮育
法 官 俞兆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羽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