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0號原 告 李oo
陳oo陳oo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立瑋律師被 告 李oo
李oo李oo上列當事人間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7月24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板橋院區家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二、上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6日辯論終結,爰依前述規定,定於115年7月24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板橋院區家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茵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