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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家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

114年度家婚聲字第5號原 告 即反請求被告 A03訴訟代理人 李英豪律師

周仕傑律師被 告 即反請求原告 A01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複代理人 蕭維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給付贍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紹寧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等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