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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

參 加 人 詹文君上列參加人就原告邱月霜與被告許陳淑華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參加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參加人就原告邱月霜與被告許陳淑華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聲請參加訴訟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5-08-14